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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有哪些

  现在,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在一些事故易发和高发的路段、路口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在这些危险路段设置一些交通警示牌或者爆闪灯等交通设施产品来警示过往车辆驾驶司机和行人注意,预防事故发生。可是好好的交通设施产品却容易遭到一些人的破坏。

  好多人破坏交通设施误以为是恶作剧,殊不知却是触犯法律。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 17条、 19条 款),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别的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保犯罪。

  如果构不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们共和国道路交通 法》 十八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破坏交通设施轻则拘留罚款,严重者判刑,请不要因为好奇好玩或者想占便宜的心理破坏交通设施,大家都要自觉提高自身素质保护我们的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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